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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科技大學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澳門科技大學藝術團,中文簡稱為 “澳科大藝術團”,英文名稱為“art troupe of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簡稱“藝術團”)

第二條  

藝術團在澳門科技大學領導下,由大學組成的顧問團直接指導管理。藝術團是非牟利組織,以全校愛好文化藝術並有特定藝術專長的學生為組成骨幹的藝術團體。

第三條  

藝術團的宗旨:

(一)增加科大學生文化及藝術氛圍,培養學生自身修養。

(二)發揚科大精神,提升宣傳效果,展示學生才能,促進對外交流。

(三)輔助人文藝術學院發展,為學生提供展示平臺。

第四條 

藝術團成員必須遵守《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手冊》和《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組織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藝術團之地址設在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藝術團設團長、副團長、總監、監製各一名。團長由大學校長出任,副團長由校長辦公室(招生)主任出任,監製由大學基金會代表出任。藝術團總監以聘任方式產生,為期兩年,兩年後可續聘。

第七條

藝術團包括管弦樂團、中樂團、合唱團、國標舞蹈隊、民族舞蹈隊、武術隊、司儀隊、電聲樂隊、蘇格蘭風笛鼓樂隊、美聲組、公關禮儀組和舞臺工作組等。藝術團可聘請專業老師作為各隊藝術指導老師,各隊設有隊長、副隊長若干和專案協調一名。隊長、副隊長可由該隊符合資格之學生擔任,專案協調由大學指派職員擔任。

第八條

藝術團除上述常設架構外,還設有兩個諮詢機構,分別是:顧問團及藝術專家顧問團。

第九條

顧問團包括:永久名譽團長、名譽團長、榮譽團長。永久名譽團長邀請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主席出任,名譽團長可邀請社會知名人仕出任,具體可挑選合適人選後報大學基金會決定。榮譽顧問可不設人數限制,倘社會知名人仕向藝術團捐資贊助等,可邀請擔任。

第十條

顧問團召集人由人文藝術學院院長出任。

第十一條

副團長代表團長出席會議,轉達藝術團訊息,以及對外宣傳推廣。

第十二條

總監的職能包括對外發展、協調各隊的運作和管理,並以拓展活動,市場推廣為使命。

第十三條

監製的職能主要是對藝術團組織及參與的活動進行政治審查、財政監管、投放資源以及無形資產的管理,包括創作作品的註冊權等。

第十四條

各隊指導老師可由團長、副團長、總監投票選出合適人選,目標是為藝術團發展需要而作決定,可提名現時各隊教練出任。當中,以本大學全職教師為佳。隊長、副隊長可留待合適學生擔任。各隊指導老師負責各隊的日常管理和訓練、演出等活動的安排落實,定期向總監彙報隊伍情況。指導老師應在有節目任務時組織隊員排練和參加晚會表演,並須按總監的意見對節目進行調整,配合整體效果。

 

第三章

成員

第十五條 

藝術團成員的招聘與錄用:每學年面向全校進行招聘,凡是澳門科技大學在讀學生,品行端正,學習成績良好,具有一定的藝術修養和文藝才能,對藝術有濃厚興趣,承認本章程,經報名考核通過,均可成為藝術團成員。

第十六條

藝術團成員必須認真填寫藝術團成員登記表,並經接收部門同意和藝術團考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藝術團正式成員,需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通過後方可成為正式成員。

第十八條

正式成員要簽訂協定書,一式兩份,學習、遵守藝術團章程、制度和紀律。

第十九條

對在藝術團表現良好,有突出成績的成員給予獎勵;對表現差的給予批評;特別差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每學年結束前對畢業班成員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藝術團成員的權利

一、    擁有參加培訓、接受訓練、提高藝術技能的權利,在允許的範圍內,有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自己擅長的專業的權利。

二、    在藝術團內部有發表意見、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對重大事宜表決的權利。

三、    擁有競選藝術團內各相關職務和享有藝術團相關待遇的權利。

四、    在藝術團中承擔社會工作,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成員有參加相關評優的權利。

五、    申請退出藝術團的權利,但必須事先向藝術團總監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生效。

六、    擁有監督藝術團運作的權利。

七、    擁有被批評辯護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藝術團成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按時參加藝術團訓練、演出,執行藝術團決議,遵守校紀校規,遵守藝術團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藝術的宗旨,維護藝術團的利益。

二、    認真學習,刻苦訓練,不遲到,不早退,有特殊情況提前請假,積極參加藝術團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藝術團交給的訓練、演出等任務。

三、    注重個人品德修養,為藝術團樹立良好形象,維護藝術團的聲譽,愛護藝術團的公共財物。

四、    藝術團成員之間互幫互教、團結友愛,在活動中積極主動地參與訓練和演出過程中的其它事務。

五、    在未經指導老師和總監批准前,不得參加與藝術團有任何抵觸的活動,以及不得擅自報稱藝術團代表的身份。

 

第四章

會議及培訓

第二十三條

例會制度

一、    團長、副團長、總監、監製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邀請各隊指導老師出席。

二、    總監可因應突發情況向團長、副團長及監製請求臨時召開會議,或向各隊提出召開小組會議。

三、    團長、副團長、總監、監製可按每季或每半年邀請顧問團出席會議,會議主要圍繞1.諮詢意見 和2.尋求協助兩個方面,可按每年邀請顧問團永久名譽團長出席會議,聽取藝術團工作成績及提出發展契機。

四、    總監於每次召開會議前向出席會議的成員派發會議議程,於會後提供會議記錄。

五、    每學期初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大會,對全年的訓練計畫、工作任務進行佈置以及宣佈或聽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藝術團的培訓活動

藝術團培訓活動採取日常訓練和短期集訓相結合的方式,每週定期訓練1-2次,每次2-3小時。在重要演出活動之前,以短期集訓的形式進行排練。

第二十五條

藝術團的工作任務

藝術團的工作任務包括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演出、比賽任務以及藝術團的定期彙報演出和以各種紀念日、節假日為主題舉行的各類演出活動等。

 

第五章

紀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考勤制度

一、  按照要求準時參加訓練和演出,不得無故遲到或缺席。

二、  各隊訓練和演出由指導老師負責現場考勤及簽字確認,隊長協助。專案協調負責統計資料及追蹤訓練出席率,每月把統計結果向總監彙報。

三、  各類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動一般不允許請假。

四、  因無故缺勤給演出或比賽造成嚴重影響者,團內通報,並予以除名。

五、   各隊及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外出演出或外出活動,必須經過指導老師及總監同意,不得私自行動。

六、   考勤工作中,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  考勤方法

1.   藝術團成員應按各隊要求按時訓練演出,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要請假。

2.   藝術團考勤採用填寫登記表、各隊實行專人登記和各成員監督相結合的公開考勤方法。

八、  請假、准假

1.   成員因病請假,應有相關證明並寫出請假條,經總監批准後,方可停訓或停止演出,否則不得缺勤。

2.   外出演出,應聽從指導老師及總監安排,因事需離開者,必須向總監書面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

3.   成員請假期滿,應按時歸隊訓練。

4.   成員不經請假而未獲准假者隨意缺勤,或假滿不按時銷假及延長假期不向總監辦手續者均按曠訓處理。

九、  處理

特長生不得無故缺勤,無故缺勤者將取消特長生資格。非特長生每學年缺勤率超過百分之五者,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條

考核制度

一、    各指導老師業績將綜合隊員評價和總監考核的結果確定。

二、    藝術團對成員建立檔案,對活動參加情況和其它方面的表現予以記載,每學年末評出優秀團員,並將予以通報。

三、    藝術團成員須按時參加各項會議,每次演出結束,須召開總結會議,由總監主持。

第二十八條

獎懲制度

一、    對於模範履行成員義務,遵守藝術團紀律,對藝術團做出突出貢獻的成員,給予獎勵;對於不遵守本章程或違反規章制度,對藝術團工作造成影響的成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除名處分。對於損壞、遺失藝術團辦公用品、服裝、道具等公物的成員,除批評外應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二、    藝術團的每次大型演出後,根據成員平時的業務表現、考勤記錄和演藝水準等進行評核。

三、    凡受表彰、獎勵和處罰的藝術團成員,由專案協調負責存檔,於每學年末交總監結合大學相關獎懲辦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訓練及演出之管理制度

一、    藝術團下屬各隊根據各自訓練計畫,充分利用業餘時間開展訓練。訓練形式以集體訓練為主,訓練期間必須按照要求,按時完成任務。

二、    為了保證各隊完成每學期訓練演出任務,要求各隊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詳細填寫《訓練演出記錄》,不得徇情,違者嚴肅處理。

三、    《訓練演出記錄》內容包括:

1. 全學期總體計畫(由指導老師負責並提交予總監,以安排及處理相關行政和經費工作)

2. 月訓練記錄(可由指導老師填寫)

3. 訓練演出考勤表(由專案協調負責,指導老師簽核)

4. 訓練成果考評表(由總監評核)

5.學期總結(各指導老師書面報告總監匯總,總監上報及存檔)

四、    凡由藝術團創作、編排的原創節目,包括總監、指導老師等創作、編排之作品,未經指導老師及總監同意,任何成員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藝術團成員供其表演使用。凡違反規定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場地器材管理制度

一、    藝術團的活動場地適用於藝術團的日常訓練,根據訓練時間開關門,並做好場地的保潔工作,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二、    藝術團的樂器、服裝、道具等物品屬大學固定財產,日常由總監指派專案協調安排統一管理,演出時由參演隊員保管,若有丟失或損壞,由直接責任人負責賠償,學期末將所有資產清查登記並上報大學。

三、    樂器、服裝、道具等物品的出借須經總監批准,藝術團成員除正常訓練、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私用、私借。

四、    新置器材須由總監報大學批准,並由總監安排統一保管。樂器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經指定保管人的樂器,必須本人使用,不得外借。掌握樂器的正確使用及保養方法,確保樂器的完好,如有發現器材損壞,應立即上報。對使用中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遺失,須追究責任、責令賠償。

五、    成員應愛護樂器、服裝、道具等物品,演出前由專案協調發給各隊隊長,成員經隊長領取服裝並辦理有關手續,演出結束後及時上交各隊長轉交回專案協調按規定管理,個人不得私用樂器、服裝、道具等物品。

六、    藝術團成員要愛護訓練時的樂器、音響、道具、服裝及其它訓練設施,使用完畢要及時整理、清洗並歸還。由於個人原因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要根據情況予以賠償。

 

第六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一條

藝術團經費由社會慈善單位或知名人仕捐助及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支持。

第三十二條

活動所用經費須由總監提出預算,經監製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各項支出、收入須做好詳細記錄,做到帳實相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總監、監製、副團長一致通過,團長同意後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澳門科技大學藝術團所有成員。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澳門科技大學。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澳門科技大學

                                                       二零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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